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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宣传周”公布典型案例的通知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时间:2026-06-02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12  字体:[  ]

下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6年“打击社会保险领域

欺诈骗保宣传周”公布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每一位参保人的防范欺诈骗保意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保、诚信申领待遇,营造“不敢骗、不想骗、不能骗”的社保基金安全氛围,决定于今年6月份第一周在我区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周”活动,现集中通报8起人社部等官方网站公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邓某于2021年10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被告人杨某系邓某女婿。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的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共计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于2025年4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使用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

被告人李某于1976年入职河北省某国企,后被调至该国企在上海市的下属单位,仍由该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李某还供职于上海多家公司,并于1997年5月经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将户籍迁入上海市。1998年7月,李某以本人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上海市公安机关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从而获取新的身份信息。李某在上海工作期间,使用新身份由上海公司为其另行缴纳社会保险金,李某隐瞒上述事实,因此河北省某国企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年7月,李某向河北省公安机关隐瞒其户籍已迁至上海市并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补办了原户籍地的户口本、身份证,取得了河北省、上海市双重户籍。2012年7月,李某以河北省的户籍身份信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8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60万余元。2017年5月,李某以其在上海的户籍身份信息再次办理退休,6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50万余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三:提供虚假档案资料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案

2021年11月,河南省济源示范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某企业职工张某某于2006年10月提供名为“杨某某”的户籍、招工登记表等虚假档案资料,以“杨某某”的身份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并于2019年4月办理退休。2019年5月至2021年11月,张某某共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4.2万元。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资金已全部追回。

案例四:篡改工伤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胡某系某公司办公室文员,主要负责社保缴费申报、工伤申报等工作。该公司员工王某、刘某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8年5月17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胡某在明知王某、刘某未购买社保、不符合工伤待遇申报要求的情况下,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分别于工伤发生当日为王某、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伪造虚假材料,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王某、刘某的受伤时间更改为2017年9月21日、2018年5月18日,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7479.07元。

该公司因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合计309916.28元,同时该公司将王某、刘某所报销的费用全额退回社保基金。2019年9月10日,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五: 伪造工伤材料虚构工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金

2023年3月17日凌晨,永嘉某鞋业公司职工高某在出租房内突发昏迷,后经他人发现送医抢救,在返家途中死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经人介绍结识朱某,二人恶意串通,策划将高某非正常死亡伪造成工伤死亡,并约定事成后由朱某分得工伤保险金总额(103万余元)的10%作为报酬。在朱某的周密策划下,韩某联合高某家属及公司相关人员,通过伪造工作记录、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等手段,虚构高某系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猝死的虚假事实,向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县人社局细致调查,发现申报材料存在重大矛盾,该诈骗行为未能得逞。

2024年12月10日,朱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金,构成诈骗罪;其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六:伪造职业病诊断证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案

2022年,被告人汪某某在未患病情况下为享受尘肺病工伤待遇,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他人支付16万元后获取了虚假的“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职业病诊断证明。汪某某以此通过原所在单位乐山市某煤业有限公司成功申请了工伤保险,并在2022年10月17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领取工伤待遇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他人办理虚假职业病证明书,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例七: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6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核查发现,曾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可以帮助他人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在明知他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曾某收取王某等4人的定金和中介费用3800元,在淘宝替王某等4人购买当月的深圳社保后停保,协助王某等4人领取失业补助金共6930元。另查明,曾某收取刘某1800元中介费用后,为刘某在深圳市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缴纳社保后停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2308.25元.

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八: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案

2024年1月至9月期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陈某某先后在三家公司工作。其间,陈某某隐瞒其已经重新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身份于2024年1月26日向就业管理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后于2024年2月至9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17928元,医保减免费3748.08元,合计21676.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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