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事项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面向对象 |
企业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申请条件 |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办理材料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3、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5、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6、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7、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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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区行政审批大厅二楼工商局窗口 |
办理流程 |
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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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联系电话 |
03135167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