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花园分局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 1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 2025年已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公示上一年勘查开采信息的矿业权 | 探矿权检查内容:探矿权基本信息、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程抽查、开工或项目备案情况、在批准范围内勘查情况、封井(填)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费金缴纳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采矿权检查内容:采矿权基本信息、开发利用方案情况、标识制度落实情况、资源合理利用情况、批准范围内开采情况、矿山储量年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费金缴纳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 2025年5月至2025年12月 |
| 2 | 对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检查 | 省级审批的2024年度土地复垦方案到期的建设项目 |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及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明确土地复垦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为国土资源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3.《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4〕6号)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2025年6月至12月 |
| 3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持证生产矿山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对方案执行及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2025年6月至12月 |
| 4 | 建设工程批后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 | 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界址、土地用途等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河北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规〔2025〕3号)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 2025年6月至12月 |